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計生大隊綁架計生政策

有媒體最近報導,全國31個內陸省市社會撫養費的總徵收規模可能高達279億元,但這麼巨額的收入到底如何使用,處於不公開不透明的狀況。有專家說,“實際上社會撫養費已成為計生委的重要財源。”

中國自從實行計劃生育政策以後,對於超生者一向都予以嚴厲處罰,體制內職工將會被開除公職,農民則往往面臨巨額罰款,甚至遭到拆房拉牛沒收家庭財產並強制結紮的處罰。

而從經濟處罰的名義看,此項費用上世紀80年代初期叫做“超生罰款”,1994年改為“計畫外生育費”,2001年的《人口與計劃生育法》明確定為社會撫養費,但萬變不離其宗,它本質就是一種罰款。

2002年,國務院制定了《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》,該辦法規定社會撫養費的具體徵收標準由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規定,社會撫養費的徵收,由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作出書面徵收決定。

此規定有悖於《立法法》。我國《立法法》規定,“對非國有財產的徵收”只能制定法律。顯然,公民個人的財產,也屬於非國有財產的範疇,對於公民財產的徵收,必須由人大或其常委會制定法律。這種規定體現了對公民私有財產權的保護。除非人大或其常委會授權,其他任何組織並不能制定相關規範性檔,強制徵收非國有財產。

社會撫養費的徵收辦法,制定者不是人大或其常委會制定,而是國務院,具體的徵收標準,甚至又由國務院授權給地方政府,由各地制定具體辦法。

對於當事人來說,社會撫養費數額很大,但政府在制定相關辦法時,更多考慮的則是徵收的方便和政府的利益,從徵收的程式上無視被徵收人的權益保障,從徵收的標準上更體現為給政府創造多多益善的財政收入,而被徵收人的權益處於完全缺失狀態。所以說,社會撫養費的徵收,不但法律依據不足,而且也存在很大的權利義務失衡問題。

社會撫養費的徵收依據先天不足,而這種費用的徵收和使用更是弊端重重。用什麼手段徵收的?收了多少?用於什麼地方?都處於失範狀態。

在社會撫養費的徵收中,程式問題是一個一直被忽視的問題。而事實上,因為沒有法律程式的嚴格約束,一些地方的徵收是非常主觀隨意,非常無視被徵收人的權利保障的。有的地方拆房拉牛無所不用其極,有的地方更荒唐,居然把十幾年二十年前超生的舊賬,從頭算起,筆者家鄉某縣曾發生如下奇聞:有人已經成年就業了,某日忽然被通知要繳納社會撫養費,因為他是多年前的超生兒。通過這種翻舊賬的方式,該縣一下子收到數百萬元的財政收入。

除無序之外,社會撫養費備受詬病的地方還在於,其數額和使用的方式一直拒絕列入預算,拒絕向社會公開,成為政府的秘密小金庫。

徵收社會撫養費的初衷,正如名稱所示,其前提是假定超生的孩子給社會帶來負擔,超生者必須向社會出錢補償這種負擔,減小社會為撫養超生孩子而付出的成本。姑且假定這個前提是正確的,社會撫養費也必須列入預算,用於社會公共服務,這樣才算是真正補償了社會的成本。而列入預算,收入和支出都向社會公開,則可以接受社會的監督制約,保證其真正用於社會事業而不是被中飽貪汙。

現在,為數極為可觀的社會撫養費,卻成為政府私財,並未列於預算,要麼用於奢侈腐敗,要麼被裝入官員個人口袋。社會撫養費實際上撫養了龐大的計生隊伍。當超生者傾家蕩產繳納的社會撫養費用於撫養政府和官員時,社會撫養費已經完全失去其存在的道義基礎。

更何況,在生育率大為下降,老年社會提前到來的情況下,多生孩子已經不是給社會添麻煩,而是給未來社會創造勞動力,收取懲罰性的社會撫養費已經不合時宜。

目前,隨著老齡化社會的到來,出生率的下降,青年勞動力的短缺,我國人口危機已經敲響警鐘,現行計劃生育政策必須調整,嚴格的一胎化政策和社會撫養費政策應該儘快,代之以更為靈活彈性寬鬆的生育政策。必須警惕的是,政策調整,必然觸動既得利益者的利益,受到既得利益集團的抵抗。

各級計生部門和數量龐大的計生隊伍,是寄生於現行計生政策和社會撫養費上的既得利益者,成為改革的巨大阻力,而一些靠社會撫養費彌補財政收入不足的基層政府,也將社會撫養費作為搖錢樹,反對計生政策的調整和鬆動。如果讓一部分人的利益而綁架整個社會,那麼,這將是對中華民族犯罪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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